1.壹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二、壹次事故造成重傷0至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