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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事故如何處罰責任人?

法律解析:事故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處罰: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上壹年度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罰款上壹年度收入的百分之四十;(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收入60%的罰款。

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有重大事故隱患而冒險組織作業,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確實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或者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的;

(二)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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