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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土方、溝槽土方和基坑土方的劃分條件

法律分析:1。土方工程:管溝:凡是底部寬度小於3m,長度大於其寬度三倍的管溝,都是管溝。坑:圖中任何底部面積小於20m2的開挖均為坑開挖。

2.石材作品:凹槽:槽底寬度小於3m,槽長大於槽寬三倍的為凹槽。基坑:底部面積小於20m2的基坑。其中槽底寬度小於3M,槽底長度大於槽底寬度的3倍,為槽;土方基坑底面積小於20M2的,為基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本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建設工程承包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采用向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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