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1)書面作品
(2)口頭作品
(三)音樂、戲劇、民間藝術和舞蹈作品
(四)美術和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8)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百壹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