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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的法律後果

侵害名譽權的後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受害人名譽,向受害人賠禮道歉,賠償受害人損失,受害人也可以侵害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如果侵權後果嚴重,受害人還可以報案,要求公安機關對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侵犯名譽權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通常是罰款、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以侮辱誹謗罪論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有惡意或過失損害他人名譽。惡意是指實際惡意,即行為人明知事實是虛假的或者對事實有很深的懷疑,但仍不顧後果輕率發表。並不是說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該行為會損害他人名譽,但由於過於自信或者放縱。

2.行為人客觀上捏造或者散布虛假事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未經他人同意,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發表他人隱私材料或者公開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的;

3.受害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事實;

4.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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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24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第183條

對自然人人身權益的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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