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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拖拉機三包規定

法律分析: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向農機使用者承擔農機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國家鼓勵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合法權益、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除銷售者與農業機械使用者另有約定外,銷售者的“三包”責任按照約定執行,但約定不免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銷售者應當承擔三包責任,換貨或者退貨後屬於生產者責任的,可以依法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農機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四條實行誰銷售農業機械產品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銷售者應當承擔三包責任,換貨或者退貨後屬於生產者責任的,可以依法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修理者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規定是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向農業機械使用者承擔農業機械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國家鼓勵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合法權益、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

除銷售者與農業機械使用者另有約定外,銷售者的“三包”責任按照約定執行,但約定不免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六條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劃。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布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的三包承諾,農業機械用戶反映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問題和服務問題,督促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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