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清理規範發放津貼補貼行為。

清理規範發放津貼補貼行為。

法律分析:《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處罰規定》已經2013年5月3日監察部第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批準。自2065年8月1日起施行。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範補貼政策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處罰規定》第三條,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單位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壹)行政機關公務員;(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並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補貼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上一篇:侵犯名譽權的法律後果
  • 下一篇:請問實習、試用期、全職有什麽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