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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罰有罰。

禁罰原則是指任何有責任、有能力的人,在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任何壹種行為後,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從立法的角度來說,意味著所有禁止性的法律規範都必須規定消極的法律後果。做被禁止和懲罰的事。具體來說,有三層含義:禁止和懲罰;首先,立法必須有助於形成這樣壹種社會印象。也就是說,違反法律禁令必須受到懲罰。商鞅說:如果人們相信他們的回報,他們就會成功。如果妳相信他的懲罰,妳會無緣無故地強奸。.....不懂得欣賞,就不會需要;如果妳執行嚴格的命令而不導致懲罰,人民將自豪地死去。貝卡利亞更進壹步。他說,對犯罪最強大的約束力不是懲罰的嚴厲,而是懲罰的確定性...即使懲罰是溫和的,它的確定性也比與壹絲不被懲罰的希望聯系在壹起的可怕懲罰所引起的恐懼更令人印象深刻。因為,即使是最小的惡果,壹旦變成確定的,總是很嚇人的。被懲罰的社會印象是對潛在違法者的強大心理約束。

其次,在法律體系的結構中,必須體現出對被禁止的法律規範的違反不僅要受到懲罰,而且各種不同程度和性質的禁止行為也要受到相應的懲罰。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實現必須通過制裁來保證,否則法律將成為壹紙空文。第三,在立法技術上要盡量做到禁止行為與處罰之間有具體明確的聯系。特別是那些單獨列出罰則的行政法規,必須根據本法禁止行為的分類,規定相應的罰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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