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九。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壹)消費者訂購的商品;“(二)鮮活易腐的;”(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和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其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