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總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內容;
2、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築防火和防煙分區及建築結構;
4.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5、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及通風、空調系統;
7、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8.消防應急通道、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誌;
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築室內裝修;
11,建築滅火器配置;
12,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13.檢查消防產品的有效證件和供貨證明。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應當實行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制度。
第十三條國務院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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