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壹條乘客應當愛護自己的物品。每人免費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和核體積為:
兒童(含免費兒童)10 kg,外交官35 kg,其他乘客20 kg。每件物品的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60 cm。棒狀物品不超過200厘米;重量不超過20公斤。
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
3.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包括有臭味的);
4.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者重量超過本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的物品。
擴展數據:
鐵路旅客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站臺上招呼乘客的人應當購買站臺票。站臺票當天壹次有效。對於經常接送旅客的單位,車站可以根據需要發售正規站臺票。身高低於1.2米的兒童隨同成人及特殊情況下允許進站者,不需要購買站臺票。未經車站同意無站臺票進站時,加倍收取站臺票。特殊情況下,站長可以決定暫停發售站臺票。
第二十三條日期、車次、到站、座位相同的旅客可以作為團體旅客,承運人應當優先安排;如發放代用票,除持票人本人外,每人還應發放團體乘車卡。無票在上下客站上車的人,可以在車廂內買票,不收手續費。
百度百科——《鐵路旅客運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