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現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條件時,壹般會轉為公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比如在侮辱誹謗罪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或者發現案件性質不屬於自訴的罪名,比如侵占罪中虛構事實的行為,涉嫌詐騙罪等不屬於自訴的罪名。(2)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對被害人造成輕傷的,有時自訴人難以取證,經申請,也轉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