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二、三級重大事故分類如下: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重傷50人以下,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人數也屬於重傷範圍。
2.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13條。
安全生產壹般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的判定標準。
二、如何劃分交通事故等級:
1,輕傷事故,是指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1000元以內的機動車事故,非機動車事故200元以內的事故;
2.壹般事故是指重傷1至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