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出租汽車管理服務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計價器收費的,首先,乘客有權拒付出租汽車車費;其次,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計價器收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出租汽車駕駛員處以200至500元罰款。因此,出租車司機應當依法按照計價器收費。如果他們按照乘客的人頭而不是計價器收費,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車費。如果發生糾紛,乘客可以記下車牌和司機的工號,然後向當地交管部門或出租車公司舉報。當地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了懲罰違法行為人,促使其今後不再重犯,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給予行政相對人人身、財產、名譽等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因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權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旅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旅遊出租汽車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乘客有權拒付費用:
(壹)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設備,或者在計價器計價設備發生故障時繼續營運的;
(二)駕駛員未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處理,不能及時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信用卡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