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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緩刑在法律屬性上有什麽區別?

公開刑雖然是有控制的,邏輯上也是最輕的壹種,但由於它沒有緩沖手段,罪犯壹旦被判刑,就必須立即交付執行,認真執行。當然,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減刑。緩刑不是壹種特定的刑罰,它只是壹種有條件的非執行刑罰方式。雖然也在具體執行,但這種執行不是刑罰的具體執行,而是壹種偵查方式。其功能是“刑不刑”,即罪犯雖然被判處特定刑罰,但其刑罰並未實際執行,通過緩刑達到執行刑罰的效果。因此,從法律屬性上看,適用緩刑比管制輕得多,更符合現代教育懲罰的要求,也更有利於懲罰目的的實現。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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