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0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應當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運費未收取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如果運費已經收取,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