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的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假冒。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公安部三局關於貫徹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中有壹條規定:已滿18周歲的人,更改現姓名時應適當控制,無充分理由不得輕易更改。
2、因此,沒有充分的理由,公安部門不容易改變,如果是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更正出生日期不足三年的,公安部門也應暫緩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民法通則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