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八十二條可以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人民警察證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發的檢查證。確需立即實施檢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在出示人民警察證後實施現場檢查;但是,如果對公民的住宅進行檢查,必須有證據證明在該公民的住宅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事件),或者非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對公眾的安全或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的日常執法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