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三十條建立重大新發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發生重大新發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國務院衛生、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疫情會商研判,將會商研判結論報告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和國務院,並通報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其他成員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發生重大新發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統壹履行疫情防控職責,加強組織領導,開展群防群控、醫療救治,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