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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的定義在第壹建築法律和管理中是不同的。

我也發現了這個問題,2014的項目管理考試中缺陷責任期的答案是:c .從實際完工日開始計算。

同時,網校給出的解釋是:

由於《項目管理》教材和《規程》教材對缺陷責任期起始日期的規定不同,往往困擾廣大學生,本文對此作出正確解釋。

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日期應以項目管理教材為準,這是老規定,沒有更新。詳情如下:

缺陷責任期從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合同雙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驗收,並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的缺陷責任期從該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發包人原因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移交占有之日起計算。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特定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雙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少於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商應按有關法律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移交占有之日起計算。

註:學生也關註。哪壹個會在考試中占上風?對於這種有爭議的知識點,考試中壹般不考核。如果真的出現在考試中,建議按科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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