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吸引公眾代表,根據需要設立獨立董事或獨立董事。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的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成員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並有審批機關委派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民辦學校的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組成。鼓勵私立學校理事會和董事。
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吸收社會公眾代表,根據需要設立獨立董事或獨立董事。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的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成員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並有審批機關委派的代表。
民辦學校的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經1/3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壹)變更發起人;
(二)校長的任免;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查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