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鏟車在工地作業,撞死人,誰該負責?

法律分析:根據《建築法》的規定,租賃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即場地所有人和叉車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責任不大,因為在不知道乙方租賃叉車的用途的情況下,場地所有人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未依法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遭受交通事故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不是同壹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定授權的機關、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死亡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權人以向未經法定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了死亡賠償金為由,請求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被侵權人死亡,單位或者個人已經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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