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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幾個小時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做到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作息辦法。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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