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於表示錯誤的處理,根據二元論,表示錯誤當然可以撤銷;根據壹元論,如果相對人沒有參與錯誤的形成,表意人原則上可以不主張撤銷。
其次,在動機錯誤中,根據二元論,存在相對人沒有參與錯誤的形成但思想家仍然不得不取消它的情況,如意誌錯誤。
再次,在動機錯誤中,根據二元論,存在即使相對人參與了錯誤的形成,也不能撤銷表意的情況。比如思想者誤以為自己的貓丟了,從親戚那裏買了只新貓,發現貓又回來了。即使雙方對丟失的貓有相同的誤解,也不構成足以轉嫁錯誤風險的合同依據,所以表意人可能不會撤銷。
上面討論的稅收錯誤都是動機錯誤的問題,其中第三種情況(相對人參與了錯誤的形成,但思想者仍然無法撤銷錯誤的情況)居多。如介紹中的1號案判決書所示,即使雙方對交易是否納稅、稅率、是否有稅收優惠等信息存在* * *錯誤,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也不能輕易主張撤銷。
作為非納稅人壹方,即使在稅收壹攬子條款中註明承擔稅費風險,最終也不壹定承擔全部風險。這從壹元論的角度就不好解釋了。稅制中誰應承擔稅負的基本預設影響了稅費錯誤風險的分配,增加了納稅人向非納稅人轉移稅費錯誤風險的難度
這是我國以往研究中從未出現過的新的考量因素,理論上需要更具包容性的法律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