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意見》明確,在我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足額繳費的職工或居民(以下簡稱個人),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傷害或損傷的,看病發生的費用由第三人承擔。第三方拒絕支付或者根本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可以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