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分類置於防泄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或者密閉容器中。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汙染防治和衛生效果進行檢測和評價。檢測和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檔案,每半年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壹次。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四條國家推進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進行防治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