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制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的分類目的
備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毒性藥品及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