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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項下的補償項目

法律主觀性:

醫藥費補償具體包括以下幾項:1,掛號費;註:包括醫院門診掛號費和專家門診掛號費。2.醫療費用;2.1在確定醫療費用時,用藥原則應堅持“對癥下藥”的原則,傷病可以用普通藥物治療,不能用昂貴藥物。2.2用藥範圍應控制在免費醫療範疇。2.3在確定醫療費用時,應將處方和醫療費用發票進行有機審核(非針對性、可獲得性或用於其他疾病的藥品為不合理藥品)。指購買藥品所支付的費用。3.檢驗費;3.1註意排除重復檢查和高額檢查的費用(受傷需要的除外)。3.2合理轉移後,醫院在原檢查基礎上進行的檢查不能視為重復檢查。檢查費是指為確定傷情而收取的費用,包括治療和各種醫學檢查的費用,如血檢費、透視費、CT費、b超費、彩超費等。4.治療費;註:受害人為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如換藥、打針、理療、手術、化療、骨科、整形等。5.住院費用;5.1住院治療僅限於重傷或住院確定傷情和手術治療。5.2應嚴格控制在門診就能治愈的受傷者能否獲得住院費用補償。住院費是指醫院根據住院標準收取的床位費、水電費等費用。6.其他費用。如器官移植、專家會診等。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認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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