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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二)項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 * *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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