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224條的規定,醫療機構的免責條件主要包括: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在診療活動中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活動的;(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壹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民法通則》第1224條: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開展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活動的;(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壹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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