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需要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治療時,可以優先考慮。
醫療機構和相關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倫理原則處理捐獻者遺體,尊重捐獻者的尊嚴。
民政部門應當免除捐獻人的喪葬費,並為辦理喪葬事宜提供便利條件。
市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者親屬頒發人體器官捐獻榮譽證書,為捐獻者設立紀念設施,定期組織悼念活動。
市紅十字會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對經濟困難的捐獻者家庭予以救助。
紅十字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對經濟困難的捐贈者親屬給予必要的照顧和幫助。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和醫務人員應當依法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並提供便利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六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決定無償捐獻自己的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其捐贈。
第壹百零七條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或者人體遺骸。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