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醫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國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活動,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在診療活動中,醫患雙方應當相互尊重,維護自身權益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立部門分工協作機制,督促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