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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是否應該為醫療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生應承擔責任。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發生醫療事故的相關醫務人員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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