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條醫務處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封存相關病歷資料和相關物品,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和調解,及時組織科室內部討論,得出初步結論,向業務院長或院長如實報告情況,向家屬進行告知和說明,組織力量維護醫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條較復雜或較嚴重的醫療糾紛由業務院長或院長根據醫務處的報告,組織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討論和鑒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七條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同意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醫務處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準備相關材料,報主管院長和院長同意後,按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