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據此,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為壹年,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後壹年。患者死亡的,應當在死亡後壹年內提出鑒定申請;如果損害結果是多年後才發現的,發現後算壹年,但已經20多年的法院不予保護,鑒定也沒有實質性意義。
二、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程序和時限
1,患者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應先向醫療單位醫務處提出醫療事故鑒定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2、患者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的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3、醫療事故或事件鑒定申請,限於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壹年內,逾期不予受理;但患者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患者死亡後或者收到屍檢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
4.對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日內向蘇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核;
5.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日內向江蘇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