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壹條: (壹)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基本醫療設備條件;(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四)參加專業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五)在執業中,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獲得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七)對本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本機構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為患者服務;(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