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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篡改病歷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22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篡改病歷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同時,八屆人大會議紀要細化了上述規定,即因當事人篡改、變造病歷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或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無法認定的,由變造病歷的壹方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但如果病歷只有錯別字,沒有按照病歷的標準格式書寫,並不影響對病歷真實性的鑒定。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二條* *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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