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的範圍:
1.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 * *產黨、民主黨派黨務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
2.具有國家公職身份的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即通常所說的“幹部”。公職人員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是隨著時代和國情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
具體定義標準:
1.依法履行公職: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他不為自己工作,也不為私人企業或組織工作或服務。這裏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等。
2.編入國家行政編制:僅以履行公職為前提,無法明確界定。有壹些人在國營機構工作。他們也從事公務活動,但不在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內,所以不能認定為公務員。必須是列入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履行公職的人員。
3.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即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公務員屬於國家財政供養的人,但不是所有財政供養的人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人員的很大壹部分,比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雖然他們的工資福利由國家承擔,但他們並不是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