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壹部分:註明受理的檢察院名稱,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對某壹案件的委托。
二、正文部分:不逮捕的事實和理由,即寫明逮捕的法定條件,即案件的情節和犯罪人的犯罪程度不符合逮捕的條件;或者個人身體素質不適合抓捕;或者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良好表現,不予逮捕。
第三,尾部:註明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和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