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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法律分析: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是:

1.申請和接受。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應當是:爭議事實清楚,盡可能有證據和依據,調解請求具體可行。根據當事人的書面或者口頭申請,進行立案準備工作。包括:審查當事人資格,是否與本案爭議事實有直接利害關系,爭議事實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爭議類型是否屬於企業調解委員會受理範圍。然後,通知當事人立案調解。

2.實施調解。根據爭議事實和調解請求,研究爭議事實和是非界限,擬定調解方案,實施調解。調解可以是正式的,比如召集調解法庭;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比如各種形式的交談。

3.制作調解書。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協議書,作為雙方履行和解協議的書面依據。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但不具有強制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的,將制作調解意見書,反映調解員的意見,供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參考。

4.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可以排除壹個月內調解的時間);調解成功,當事人反悔的,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二十二條,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後,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且雙方同意調解的案件,應當予以受理。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或者壹方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二十三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不成的,經雙方同意,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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