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壹)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3) *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壹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