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醫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壹)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驗證;
(二)檢查和指導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估;
(四)處罰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四十壹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根據醫療機構評審方法和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和醫療服務質量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的評估辦法和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