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評價法》第十壹條規定: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應當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國務院《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也有相應規定:規劃編制機關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應當以問卷調查、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存在重大分歧的,規劃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壹步論證。
規劃機關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公眾意見采納和否決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
其他相關規定參見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