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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拿的藥少,給的藥也少。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1。藥房給病人拿錯了藥。如果患者或藥房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可以及時更換。如果雙方都及時發現,而患者不幸吃錯了藥。所以從客觀情況來看,藥房工作人員應該承擔主要過錯,患者應該承擔部分未查的過錯。按照藥店應當承擔的過錯比例,再乘以這個過錯造成的損害後果的損失,就是藥店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

2.藥店作為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合理的、必要的費用,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患者用藥錯誤造成的。但應當承擔的費用,應當按照藥店對過錯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相乘,最終的數額應當是藥店應當承擔的實際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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