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因為醫療事故導致死亡,法醫出具的死亡證明可以作為法律證據。除非有事實證明,法醫出具的死亡證明有不合理的地方。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僅作為戶口註銷、喪葬等人口管理的憑證,適用於正常死亡的情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都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病理解剖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義務進行屍檢。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可以邀請法醫參加屍檢,也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