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確保捐贈物資的質量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3.慈善組織根據規則確定捐贈物資的價值。
4.緊急防疫可通過捐贈意向書或簽訂電子協議的方式辦理。
5 .對目前接受的難以保存、難以使用的用於疫情防控的物資,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類,有針對性地處理。
6.捐贈物資的去向應當迅速、全面、真實地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條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依法不可撤銷的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因捐贈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捐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661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應當在義務範圍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證沒有瑕疵,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