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要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要約,即要求應聘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的,要約不得撤銷。根據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
因此,要約壹經發出,就對用人單位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必須遵守要約,不得隨意取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