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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聚眾吃飯怎麽處罰?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聚餐的,會被村委會或居委會的疫情防控人員勸回。不聽勸告,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罰款。如果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拒絕隔離,參加聚餐,將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並宣布下列緊急措施: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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