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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有哪些規定?

法律解析:職業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所謂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和欺詐。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從事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與職業病防治相關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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