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醫療保障基金的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
制定範圍時,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意見。
《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險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法規。
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為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必要制定本條例。
壹是明確了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原則。《條例》以“確保資金安全,促進資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為根本宗旨,明確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進壹步優化醫療保障公共管理服務,共同推進醫療服務供給側改革,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醫療保障服務和醫療服務。
二是強化資金使用相關的主體責任。《條例》規範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明確了各相關主體的責任。